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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廊行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画廊行业的经营秩序,促进我国画廊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及国内层面提升并维护我国画廊行业的专业水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画廊行业经营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画廊”是指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名称,以买断、代理、或寄售等形式从事艺术品交易,以举办展览、出版等形式从事文化艺术推广、交流,面向市场的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规范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作品、篆刻作品、雕塑作品、雕刻作品、影像作品、多媒体作品、装置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艺术品经营,是指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艺术家,是指专业从事艺术并以它为职业的人,专业从事艺术品创作劳动的人。

 

第六条 “真品证书”是指由画廊出具的,对某一艺术品的作者身份及作品加以肯定、证实、证明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条 “文书”指经书写或印刷而成的协议、销售契约、发票、真品证书、图录以及其他经书写或印刷而成的,记载通过画廊销售、交换或寄售的艺术作品情况的票据、代销委托书、签条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画廊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画廊职责

 

 第一条 画廊的设立应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有关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规定: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画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条 画廊的职责

(一)画廊经营艺术品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

(二)画廊有责任对其所代理或合作的艺术家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展览、出版或促进学术研究等方式,增加艺术家及其作品的知名度;画廊应该尽责地销售艺术品。

(三)画廊应与艺术家之间签订合法的代理合作合同,画廊应与消费者签订合法的艺术品销售合同。

(四)画廊在包装、搬运、销售、展览、储藏艺术品的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保护责任。

 

第四条 画廊禁止经营如下种类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画廊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第三章 画廊与艺术家

 

第一条 画廊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与艺术家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展览安排、作品售价、双方佣金分配比例、宣传、款项支付、作品的包装、运输、保险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作品版权、争议出现解决机制签订合同。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画廊与艺术家签订买断、代理、或寄售合同之前,画廊与艺术家双方应明确关于美术品物权和版权转移的具体方式。画廊与艺术家之间签订的买断、代理或寄售合同应一式二份,由艺术家和画廊分别保管。

 

第三条 画廊与艺术家签订合同期间,画廊与艺术家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的各项规定。如画廊或艺术家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可以向所在地区的画廊协会寻求争议解决。

 

第四条 与画廊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艺术家不得接受其他代理人或画廊的订单,也不得许可其他代理人或画廊展出自己的作品。非独家代理协议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双方协议达成的具体的限制条款。

 

第五条 画廊与艺术家合作开始后,双方每次交接作品时应签署作品交接单。作品交接单应一式两份,由画廊和艺术家双方分别保管。

(一) 作品数量

(二) 作品名称、类别、规格、售价、佣金比例

(三) 接收作品的目的

(四) 代销期限

(五) 作品丢失、损毁责任声明

(六) 作品版权归属声明

(七) 接收人签字

(八) 接收时间

 

第六条 画廊与艺术家应明确,在作品售予消费者,且消费者在支付给画廊款项之后,画廊应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并支付给艺术家相应款项。

 

第七条 画廊与艺术家签订合同中止后,按照合同约定不得继续展出和销售艺术家作品。

 

第八条 画廊应该为经手的艺术品建立完整档案纪录,包括作品的图片和文书档案。

  

 

第四章画廊与消费者

 

第一条 消费者从画廊购买艺术品,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条 画廊为消费者提供其需求的艺术品,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画廊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画廊向消费者提供艺术品,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三条 画廊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作品详细信息,包括艺术家个人信息、艺术品的规格和尺寸、作品使用的媒材等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条 如果画廊出售的艺术品存在瑕疵或者曾经被修复过,画廊有义务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告知消费者。

 

第五条 画廊应告知消费者经营的艺术品的来源及版权归属的准确信息。

 

第六条 画廊与消费者应就双方商定款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品的交接时间、方式;作品的包装、运输、相关保险责任与费用承担等问题协商好,如需要双方可以签订购买协议,约束双方的行为。如画廊和消费者其中发现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争议解决。

 

第七条 画廊与消费者的交接单一式两份,由画廊和消费者者各自保管。

 

第八条 经营当代艺术品的画廊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份真品证书。经营古代艺术品的画廊应向消费者提供来源证明。

 

第九条 画廊应当保留艺术品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5年以上。

 

第十条 若艺术品来自艺术家之外的委托人,画廊则应在委托合同中标明作品信息,并明确相关利益分配问题,委托人应保证委托艺术品是真品。

 

第十一条 画廊应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制定退换货制度。

 

第十二条 画廊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要得到消费者本人同意。画廊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画廊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五章画廊与同行

 

第一条 画廊应该与同行之间互相尊重,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公众信任度,不得诋毁同行的信誉。

 

第二条 如果两家画廊共同拥有一件艺术品,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价格、销售条件、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

 

第三条 如果一家画廊委托另一家画廊销售作品,双方要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相关内容。

 

第四条 画廊如果与另外一家画廊中没有独家代理关系的艺术家做交易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取得另外一家画廊授权许可之后,方可与艺术家进行交易。

 

第五条 画廊要与另外一家画廊有合同(或者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艺术家做展览时,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另一家画廊,得到另一家画廊的授权许可才可以与艺术家进行展览合作。

 

第六条 画廊与画廊之间进行商业合作,双方之间要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在合作期间签署书面协议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画廊与画廊之间发生纠纷,应该向画廊经营登记所在地区画廊协会提出调停帮助,调停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地区画廊协会决定。

  

 第六章 画廊与艺术家签署合同样本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月_ 日签署。

 

甲方:

 

乙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画廊希望享有艺术家和艺术家作品的独家代理和代表权,并且鉴于此,艺术家希望由画廊根据以下条款进行代理。

鉴于上述前提和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1、合作范围。画廊将在____(国家、省、市)享有艺术家作品的销售和展览的独家代理和代表权。

2、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___年,始于____年,终止于____年。如双方需要续约,需要其中一方提前60天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双方无续约意向,合作协议终止于合同规定的时间。

3、展览。画廊同意在合同的前____年在该画廊为该艺术家举办一次个人展览。如双方合同续约,画廊同意在续约期间至少为艺术家举办一次个人展览。作为艺术家的独家代理和代表,画廊应该尽最大努力为艺术家争取参加其他地区的个人展,和其他画廊、美术馆、博物馆等空间举办集体展。

4、寄售。艺术家将作品寄售于画廊,并且画廊根据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某些作品的寄售。作为收据,画廊应以寄售协议的形式接受收据,并详细说明寄售作品的名称、媒介、尺寸、日期和协定销售价格,以及寄售期限。

5、佣金。画廊将对每件售出作品收取售出价格的____%作为佣金。作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的____%给予折扣,按照折扣价出售作品时,画廊和艺术家平均承担折扣价。

6、宣传。画廊应该竭尽全力对艺术家的作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宣传费用由画廊承担。画廊同意对艺术家的作品进行广告和宣传。艺术家也应该协助画廊进行宣传,促进艺术品的销售。

7、作品销售。画廊设定各件作品的零售价格,并且向艺术家提供价格单。艺术家享有反对任何价格的权利。如艺术家对某些作品价格不认可,则由画廊和艺术家共同协商确定。画廊可将双方确定的作品价格记入各件作品的寄售协议。每年年终,画廊和艺术家可以对寄售作品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所有变更需要记入修订过或者新执行的寄售协议。

8、支付条款。在购买者对画廊进行支付后的30日之内,画廊应当向艺术家支付所有属于艺术家的所得,画廊为购买者时,应当在购买后的21日之内支付。

9、清算。画廊每个季度应该为艺术家提供该段时间的清算账册,包括各件作品的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购买日期、出售价格、给予的折扣(如果有)、艺术家和画廊的收入分配、清算阶段支付给艺术家的数额,以及拖欠艺术家的数额(如果有)。

10、备案。画廊应当对艺术家寄售与画廊的所有作品进行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各件寄售作品的照片、幻灯片。艺术家应当至少收到一套各件寄售作品的彩色幻灯片、透明片,制作费用由画廊承担。本合同终止时,画廊必须向艺术家提供任何涉及所有艺术家作品的备案,费用由____(画廊、艺术家)承担。

11、作品装箱、装运、保险。画廊应当支付将艺术家作品从艺术家工作室转移至画廊以及从画廊返回至艺术家工作室的所有装箱和运输费用。 画廊应当负责将任何以及所有艺术家的作品运送到由画廊安排的其它展览馆的所有装箱和运输。如果寄售在画廊的作品,或者由画廊安排或者经过画廊安排的运至其他展览场馆的艺术家的作品出现遗失或损坏、画廊应该承担责任。画廊应当对每件寄售的作品按照协议约定的出售价格的至少____%投保。保险将对作品从离开艺术家工作室直到出售并且完全支付或者返回艺术家工作室期间进行保护。如果作品遗失或者损坏,损坏恢复费用过高或者根据艺术家的要求、画廊或画廊的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作品的协定出售价格支付艺术家相同金额。

12、合同终止。本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到期终止,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新的针对本合同的续期或者修正协议。如果画廊未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对艺术家及时支付,或者画廊的所有者、位置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某方没有诚心或者尽力对画廊的艺术家作品的销售进行宣传,一方可以提前6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在以上情况下的终止,画廊将在上述的60日内结算或者转交属于艺术家的收入,并将所有未出售作品返还给艺术家。如果任何一方死亡或者画廊破产或倒闭,本合同立即中止。所有艺术家的作品将返还给艺术家,费用由画廊承担,除非可以证明艺术家有欺诈行为,拖欠另一方的费用应当在上述中止的____日内支付。在画廊倒闭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拖欠艺术家的款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支付,艺术家寄售于画廊的作品不得作为其它债权人的主张对象。

13、版权。画廊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对艺术家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并且应当通知所有艺术家作品的购买者,艺术家将保留所有作品的版权,版权不随购买而转移。

14、仲裁。任何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应当提前____省____(市、自治区、县)法院。

15、管辖法律。本合同受____地区的相关法律之管辖。

16、完整合同。本合同代表了画廊和艺术家之间的完整合同,并且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商、表示或协议。未经双方书面说明,本合同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更改。

鉴此,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期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资料

1、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 《拍卖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文物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6、 《艺术品公平交易规则》(美国)

7、 法国艺术品经商协会章程与规范

8、 《艺术法使用手册》(周林著)

9、 《新生代艺术家职业手册》(美玛格丽特·R·拉瑞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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