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北京画廊协会章程

北京画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北京画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ART GALLERIE ASSOCIATION,BEIJING,CHINA 缩写为: AGA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画廊及艺术品经营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设立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北京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的业务联系、协作;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举办展览研讨;开展国内外艺术交流,促进画廊业与国际接轨;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公众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为活跃、净化画廊行业,规范、繁荣艺术市场,促进北京艺术品市场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371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1.加强北京画廊,艺术机构间的交流和联系,相互学习,拓展业务合作; 2.通过举办展览研讨等活动,引导本市艺术品市场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3.通过协会平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增强会员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画廊业逐步走向规范; 4.通过规范有序的经营活动,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艺术修养和鉴赏水平,培育潜在的艺术品消费群体; 5.通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展览展示活动,不断提高“北京”在国际艺术品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努力培育中国艺术品高端市场,为繁荣中国艺术,壮大文化产业,打造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文化名片做出贡献; 6.组织从事艺术经营的企业研究,协调以及配合政府法规、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7.出版、编辑画廊文化方面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活动; 3. 在北京市注册的画廊和艺术品经营机构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单位以及对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研究的专业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热心本协会事务,自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督促、检查本协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职责: 1. 对本协会会长负责; 2. 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3. 承办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本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协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列席理事会; 3.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研究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和赞助;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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